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涉文化和旅游内容摘编)
1.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天津海关)
3.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国家部署,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比例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
7.运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融资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线上申贷快速放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渤海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推广“智慧小二”金融服务平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随借随还类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会同天津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
8.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银团贷款除外)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支票、本票等部分票据业务收费。(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9.缓解旅游业经营压力,积极推进使用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继续实施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
10.对在本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展览主办单位给予资金补贴,对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至20万平方米以及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分别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12万元、15万元资金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涉文化和旅游内容摘编)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此项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对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充分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建立再贷款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监测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鼓励降低我省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12.逐步推进我省10个边境地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智慧广电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和专用文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互数字电视机顶盒普及,2022年推进建设5.27万户。(省广电局负责)
13.开展“职工助力冰雪运动”活动,投入2000万元工会经费,引导广大职工参与冰雪运动和冰雪旅游。(省总工会负责)
14.实施“长白春雪”主题推广计划,推进“云上雪博会”和旅游商品、农特产品、文创产品“云展云销”活动,在“去哪儿”“吉旅行”等OTA平台开展冰雪宣传和消费补贴,利用抖音、快手等平台直播带货,发挥“吉林文旅线上旗舰店”作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持续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文化企业及自驾游、中医药康养旅游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议、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文体和旅游企业信贷支持。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主动让利。(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体和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旅游饭店、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涉文化和旅游内容摘编)
1.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相关税收政策依据: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件等)
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11号、第13号、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等)
3.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
4.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4月20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5.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4月欠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欠费交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开展跨境供应链金融。引导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发挥金融援企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规模,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定期梳理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各金融机构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企业、个人的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11.封闭管理地区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在封闭管理期间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孵创业企业减免房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可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间内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托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进一步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工会对劳动者的服务保障和关心关爱,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切实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15.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持续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文体和旅游企业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体和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旅游饭店、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党建、工会、会议、展会展览等活动委托旅行社承接,适当提高预付金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