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国家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
《条例》明确,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应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据了解,《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