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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让一些机构开始铤而走险,开始寻找所谓的“终南捷径”。其中,“雪球结构”产品层出不穷,这种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普遍通过私募产品来销售,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议。特别是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开始明确要求强化“雪球产品”的风险管控。不久前,基金业协会更是对拟100%投向雪球结构收益凭证的私募产品不予备案,拒绝“借道”私募基金进行监管套利。对此,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指出,私募基金的合规建设要做到警钟长鸣,对基金、市场和广大客户而言,私募渠道绝不能成为“雪球产品”的合法通道。
作为金融领域的新兴概念,很多人对“雪球产品”并没有清晰正确的认知。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指出,所谓“雪球产品”,其实就是雪球型自动敲入敲出式券商收益凭证。他的产品本质类似带障碍条款的奇异期权,设置有敲入、敲出价格。投资者购买雪球结构本质类似卖出奇异看跌期权、并获取期权费,标的可挂钩指数、个股、商品等,这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在他看来,近年来市场上一些机构为了谋取暴利,往往选择中小私募机构做“通道”,把雪球结构化产品包装成私募基金产品销售给客户,其运行机制和盈利模式与现有的合规风控政策完全背离。
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分析认为,对于券商而言,通过私募通道去做雪球业务,一方面可以规避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收入。然而对于购买“雪球产品”的客户来说,其实就是卖出了看跌期权,被动成为期权卖出方,最多只能赚到期权费,而损失可能会无限大。简单来说,股价跌的越多,就亏的越多,直到把保证金亏完。不久前,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就发布了《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某机构为实现监管套利目的,开展通道类业务,这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开展主动投资管理要求相违背,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因此对上述私募基金不予备案。
从政策层面来说,根据监管要求,股票期权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品种,投资者应在通过适当性评估后方可参与,“雪球产品”需作为权益类私募产品进行适当性管理。据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介绍,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亦不得从事通道业务。因此,恒旭资本合伙人刘志斌认为,禁止“借道”私募基金进行监管套利将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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