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能不能让我出去到拘留所外面吃碗馄饨?”“不可以,里面有早饭......”4月25日早上7点半,刚刚行政拘留释放的社区矫正人员吴某,在海安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的监督下,懊悔地走进了海安市看守所监区大门,从这天开始,他将继续待在铁窗内,执行原判一年的刑罚。
2022年7月28日,吴某因犯盗窃罪被仪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如果不是自己的一次任性,还有118天,他的缓刑考验期就满了,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2023年3月15日,吴某因嫖娼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0元。
跟吴某同时被行政拘留的还有薛某,2022年5月26日,薛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5日。2023年4月7日,薛某因嫖娼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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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9日,海安市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进行日常检察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中调取的行政处罚人员数据,与该市在矫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检索、碰撞,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薛某、吴某因嫖娼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该院认为,若薛某、吴某确实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被行政处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承办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从海安市拘留所调取了薛某、吴某二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核实二人均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向海安市司法局调取二人的社区矫正档案,确认二人均处在缓刑考验期内,且司法所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开展了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二人均按时向司法所报告思想,准时参加学习、谈话。
经过调查核实后,海安市检察院认为,薛某、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月10日、13日,海安市检察院先后向海安市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意见书》,建议该局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收到意见书后,该局分别向海安市法院、仪征市法院提出对薛某、吴某撤销缓刑的建议。
4月19 日、25日,海安市法院、仪征市法院依法裁定对薛某、吴某收监执行,裁定作出当日,二人被送至海安市看守所服刑。
为了有效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和再犯罪,最大限度实现刑罚执行“惩戒”作用与“挽救”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海安市检察院将以薛某、吴某二人为反面典型教材,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和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宣传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服从监督管理,真诚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检察官说法: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社区服刑人员千万不要以为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甚至放纵自己的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和重新接纳。通讯员 赵晓倩 陆吟秋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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