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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工程款的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内容,如只是用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抵工程款,不是买卖土地,
就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冯某20年前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土地抵工程款的协议,后
冯某起诉合同无效,要求镇政府支付工程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对土地拥有使用权,
且只是给冯某使用50年,判决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的《土地抵顶工程款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冯某以原某镇政府违法出让、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为由,主张原某镇政府与梅某公司签订的《土地抵顶工程款协议》无效。某镇政府则主张其仅是将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给梅某公司用于折抵工程的部分对价,该行为在签订协议时及履行协议至今均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及农用地的性质,故《土地抵顶工程款协议》应为合法有效。本院对此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本院作出的某号《民事判决书》,结合双方签订的《土地抵顶工程款协议》内容,可以认定某镇政府在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情况下,有权将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给梅某公司用于折抵工程的部分对价,冯某主张原某镇政府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某镇政府是否违法出让涉案土地问题,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签订《土地抵顶工程款协议》时没有将涉案土地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给冯某,协议书中并没有出现“买卖”或“转让”的文字表述,其内容仅表述为“其中20%工程款以土地抵顶”,故并不能以此推导出该协议为非法转让土地的协议,某镇政府主张该协议的性质系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与工程款的等价交换,并非土地买卖,该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某镇政府交付案涉土地给冯某后,至今为止,涉案土地目前登记的权属人为广州市番禺区某镇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该土地仍用作农业生产使用,未有对土地进行过开发,也未曾改变过土地的用途,故亦未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土地抵顶工程款协议》系某镇政府与梅某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协议无效的情形,冯某诉请确认《土地抵顶工程款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冯某以协议无效而主张由某镇政府返还工程款902544元及利息的诉请,缺乏基础的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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