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R发行生态将变:明确间隔限制 回归理性募资

时间:2023-05-18 08:34:34来源:上海证券报

GDR发行是企业着眼长期发展的选择,本身是有利于拓宽企业发展边界的有利举措。随着规则的完善,GDR发行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中国企业的价值有望逐步得到海外市场认可

◎记者 徐蔚

证监会5月16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的定位、申请程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发行GDR需要遵守再融资的发行间隔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业内人士认为,GDR规则的完善体现了监管机构将境外上市项目统一纳入监管、进一步提高境外上市规范化及透明化的整体监管思路。《指引》对发行间隔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前关于GDR较A股定增的发行间隔“优势”将不再存在,未来GDR的发行生态或发生变化。

规范募集资金投向

具体来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及实施安排进行了细化。在定位方面,《指引》明确,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据了解,此前对于发行GDR的行业并无特殊规定。从已经发行GDR的案例来看,既有半导体、医疗保健、锂电等新兴行业,也有消费、金融等行业。根据《指引》,A股公司的GDR募投方向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并且用于满足企业的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

嘉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云长表示,《指引》对募投方向的定位,体现出监管部门对GDR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高度关注,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方面,并要求企业具有切实的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

发行间隔优势不再

在发行间隔上,《指引》明确,境内上市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确定发行间隔。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没有发行间隔限制,一度被认为是GDR的独特优势。”华东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尽管暂无发行GDR两次及以上的市场案例,但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在A股定增后半年内就发行了GDR,此前市场普遍认为GDR发行的时间间隔并无限制性的规定。而定增作为A股上市公司成熟且主流的融资方式,两次定增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钟云长表示,此前,由于监管并未明确要求发行GDR比照定增执行时间间隔,且已有发行GDR案例突破该间隔,因此市场普遍认为GDR之间以及GDR与A股增发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指引》对GDR发行间隔提出明确要求,此前关于GDR较A股定增的发行间隔“优势”将不再存在。

穿透实际认购对象

《指引》还明确了材料要求,包括申请材料、决策程序文件、募集文件及发行情况报告等。根据《指引》,境内上市公司完成境外GDR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情况报告,发行情况报告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并说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换等类似协议安排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投资者延长跨境转换期限的情形。

钟云长认为,此举旨在限制企业发行GDR后实质是境内主体在购买GDR从而赚取GDR与A股之间差价等情形。

“跨市场套利行为既可能对公司的阶段性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又使得GDR发行变相成为向境内投资者募资,进而损害A股中小股东的利益。”有业内人士表示,GDR发行是企业着眼长期发展的选择,本身是有利于拓宽企业发展边界的有利举措。随着规则的完善,GDR发行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中国企业的价值有望逐步得到海外市场认可,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全球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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