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
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事
项,有利于为公司融资提供保障,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同时,公司
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专利权质押
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文广 盛宝军 徐开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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