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工信部印发《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18 19:17:21来源:C114 通信网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23〕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促进和规范我国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应用,分别于2013年和2019年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0号),有力地推动了国内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以下简称动中通地球站)在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移动平台上的应用发展。


(相关资料图)

随着近年来我国动中通地球站设备制造能力不断提升及快速应用发展,动中通地球站已逐渐成为当前需求旺盛、发展迅速的卫星宽带通信应用之一。现行文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要求不能适应动中通地球站发展需求和应用趋势的情况,因此,我们启动了对现行文件的修订工作,服务和引导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问:《办法》与2013年和2019年发布的关于动中通地球站管理文件是什么关系?

答:2013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规定了C和Ku频段的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2019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0号)规定了Ka频段的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将两个文件进行了整合修订,拓展了可使用频段,放宽部分技术要求,并细化完善了部分场景下的使用条件,统一了相关表述。《办法》不存在在用或已生产设备无法满足其有关技术要求的问题,因此《办法》发布后,现行的两个文件同时废止,不再预留过渡期。

问:《办法》与2013年和2019年的文件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办法》部分内容延续了2013年和2019年的文件规定,拓展和放宽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拓展了可用频段,将Ku频段由14-14.25GHz拓展至14-14.5GHz,将Ka频段由29.5-30GHz拓展至27.5-30GHz,共计拓宽了2.25GHz带宽,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动中通地球站日益增长的用频需求。二是放宽动中通地球站天线尺寸限制,进一步丰富动中通地球站的应用场景。《办法》将Ku频段动中通地球站所使用的抛物面天线口径限值从0.8米放宽至0.45米,将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所使用的抛物面天线口径限值从0.45米放宽至0.3米。在缩小天线口径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获得与之前大口径天线相当的辐射性能,将更加方便动中通地球站在船舶、航空器等空间狭小的移动平台上使用,使应用场景更加丰富。三是从保护现有合法无线电业务的角度出发,对相关特性参数和保护限值进行了补充,完善了Ku频段机载动中通地球站限值要求以及对射电天文电台的保护要求。

问:如何理解动中通地球站与其他同频业务之间的使用地位问题?如何处理动中通地球站与其他同频业务之间的干扰问题?

答: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明确动中通地球站可以使用卫星固定业务频段的同时,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同频段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或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通过必要措施提高自身的抗干扰能力以承受后者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为规范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并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我们在《办法》中引用了上述国际规则相关内容。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合法动中通地球站享有的保护地位,即受到其他非法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时,动中通地球站用户可以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申诉。

问:《办法》对动中通卫星系统(卫星通信网)的建设单位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考虑到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多为移动场景,为避免或及时有效消除对同频段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及相邻卫星产生的有害干扰,卫星系统(卫星通信网)建设单位应当能够及时识别产生干扰的动中通地球站,并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遥控关闭发射等)快速消除干扰。因此,卫星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境内设立控制中心,对系统内动中通地球站(含外籍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移动平台设置的动中通地球站)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实名制登记,记录其位置(经度和纬度)、运行轨迹、发射频率、信道带宽等参数,并定期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有关情况。当系统内动中通地球站的运行超出《办法》规定的技术要求或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必要时停止发射信号,以消除干扰,直至动中通地球站的运行参数恢复到满足要求为止。

问:设定动中通地球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为了避免对同频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技术要求需要明确偏轴最大等效全向功率(EIRP)谱密度、天线口径、天线交叉极化隔离度等限值。《办法》在明确相关限值要求时,优先考虑我国动中通地球站设备厂商研制能力情况和动中通地球站与同频业务之间的电磁兼容分析结果,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相关决议、建议书以及国外成熟管理经验,综合研究制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结合国内相关设备研制生产情况,明确天线口径及交叉极化隔离度等设备性能技术要求;二是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相关决议和建议书中规定的限值,明确偏轴最大等效全向功率(EIRP)谱密度等限值要求,有利于动中通设备厂商“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三是从保护现有合法无线电业务角度出发,补充动中通地球站对同频合法地球站,特别是同频射电天文台(站)的保护要求。

问:如何理解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含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等运行安全)应用场景,动中通地球站不能作为保障通信的唯一手段?

答:根据国际规则及本《办法》规定,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地位决定了其不得对同频段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和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自身抗干扰能力,避免和减少受到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和台(站)的干扰,且不得向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和台(站)提出干扰保护要求。即:动中通地球站无线电频率使用地位无法满足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含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等运行安全)应用场景的要求。

因此,对于上述应用场景,须选择能够保证安全通信的专用频段进行通信。在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在此类应用场景中使用卫星固定业务频段动中通地球站时,应确保使用专用频段通信作为优先手段,动中通地球站通信仅作为补充,且须承受该动中通地球站可能受到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和台(站)干扰,而不得提出保护要求的后果。

问:如何理解动中通地球站上行业务链路和下行业务链路使用频率的限定?

答:卫星固定业务的上下行可使用频率范围较广,结合动中通地球站使用需求及国际规则研究进展,考虑到动中通地球站上行发射信号,与固定站址地球站相比,对同频其他无线电业务或台站产生干扰的可能性较大,目前明确仅在5925-6425MHz,14-14.5GHz,27.5-30GHz频段允许动中通地球站发射信号使用,因此严格限定了动中通地球站上行频率使用范围。

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我们也同步明确了与其配套使用的下行频率范围,即3700-4200MHz,10.7-11.7GHz,12.2-12.75GHz,17.7-20.2GHz频段有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划分的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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